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頁頭導覽連結區
智能客服圖示

智能客服

:::主要內容導覽區
.
:::主要內容導覽區 您目前的位置在:

重要管理人員資格條件

中國輸出入銀行重要管理人​​員資格條件表


 
財政部104年11月17日台財人字第10408635270號函核定 
財政部104年11月27日台財人字第10400712750號函核定
財政部107年10月23日台財人字第10708632530號函核定
 
​​項次職位​ 資格條件​
​一理事主席​​理事主席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一)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二)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同
       等職 務,成績優良者。
(三)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
       優良者。
(四)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
       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二總經理​​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
      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三​副總經理
總稽核
法遵長

副總經理、總稽核及法遵長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或督導稽核工作或綜理法令遵循事務之能力,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派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三)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
        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者。

 

四​​理事及監事

​一、 理事及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並符合「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
        責人 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所列條件之一,監事除須
        具備前述資格外,並須具備帳務查核及財務分析等會計實務經驗或能
        力;未擔任「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
        點」第二點所定事業機構負責人及總經理之理、監事,派任年齡不得
        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年滿六十八歲應即更換。
二、 除前​項資格外,常務理事及監事中至少各有二人另應具備「銀行負責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條
        件之一。
三、 公股勞工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
                 四點第一款所列條件之一者。 
        (二) 任職本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 於本行工作五年以上者。​​
 
附註
一、重要管理人員不得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情
        事之一。
二、理、監事、負責人及總經理應遵循「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
        點」第四點第五款各款限制條件。
 
備註:
一、本表係依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各職位所列資格條件係依據「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
      「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辦理。​
​​​​​​​​​​​​​​​​



  隱私權告知事項  (Privacy 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