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重要管理人員資格條件表
財政部104年11月17日台財人字第10408635270號函核定
財政部104年11月27日台財人字第10400712750號函核定
財政部107年10月23日台財人字第10708632530號函核定
一 | 理事主席 | 理事主席應具備良好品德,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一)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二)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同 等職 務,成績優良者。 (三)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 優良者。 (四)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 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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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總經理 | 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換: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 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銀行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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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副總經理 總稽核 法遵長 | 副總經理、總稽核及法遵長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或督導稽核工作或綜理法令遵循事務之能力,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其派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三)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 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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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重要管理人員不得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情
事之一。
二、理、監事、負責人及總經理應遵循「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
點」第四點第五款各款限制條件。
備註:
一、本表係依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各職位所列資格條件係依據「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
「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