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書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即將透過本行網站留言提供寶貴意見或洽詢業務,為了落實法令遵循,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予說明下列有關蒐集臺端個人資料,本行必須告知的各款事項,敬請臺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包括「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金融爭議處理」、「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行銷」、「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特定目的」之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訂定。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聯絡方式等,詳如網站留言或申訴表格中之個人資料欄位。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上期間以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除蒐集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行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所蒐集之個資。
(三) 對象:本行總、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與本行合作推廣等業務往來之機構、主管陳情檢舉案件之其他機關、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 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執行必要之申訴業務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