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已有許多企業運用這項貸款,將事業版圖擴展到海外,產銷、營運更見效率,成為具規模的跨國企業。
本行的「海外投資融資」期間長、有合理寬限期,是廠商拓展全球市場、建立海外行銷據點及發貨倉庫時,籌措資本的最佳選擇。
壹、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
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前往海外投資之我國廠商。
二、貸款項目
以外匯現金匯出投資款項。
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出口,作為股本投資。
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
以貸款方式,提供海外被投資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三、貸款額度:
最高為對外股本投資金額的80%。
四、貸款期限:
視投資的回收期決定,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並可配合投資回收情形,給予合理的寬限期。
五、貸款幣別:
美元、歐元、新臺幣,或其他外幣。
六、貸款利率:
- 美元或其他外幣:按六個月期臺北外匯市場美元拆款利率(TAIFX3)或LIBOR各幣別替代利率加碼浮動計息。
- 新臺幣:按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PE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 TAIBOR)六個月之利率加碼計息。
七、還款:
以每半年分期還款為原則。
八、擔保:
提供本行認可之銀行保證或其他擔保品。
貳、範例說明
一、交易說明
國勝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哥斯大黎加國勝紡織國際有限公司,在經濟部核准匯出300萬美元之八成範圍內,向本行申請三年五期(寛限期半年)之海外投資融資新臺幣7,560萬元,並提供本行認可擔保品為擔保(如銀行保證書、土地、廠房、機械設備、定存單、股票、公債等)。
二、承作方式
本案經本行受理核准,核定承作條件如下表:
金額 |
新臺幣7,5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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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融資期限:三年五期(含寛限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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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期限:自貸款契約簽約日起,二個月內動用完畢。 |
用途 |
供該公司赴哥斯大黎加投資國勝紡織國際有限公司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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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方式 |
自簽約日起每半年調整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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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貸辦法 |
由該公司持擔保文件、本票、匯出匯款單據影本、借款支用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本行申請撥貸,經核無誤後,由本行在經濟部核准投資金額之八成範圍內將可撥貸金額撥入該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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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方式 |
自貸款契約簽約日起,滿十二個月償還第一期本金,爾後每六個月一期,共分五期平均償還本金,利息自貸款契約簽約日起,每三個月計收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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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勝公司與本行簽訂貸款契約後,備妥各項撥貸文件向本行申請動用新臺幣7,560萬元。
國勝公司按經濟部核准金額1000萬美元之八成向本行申貸新臺幣融資,因投資款尚未匯出,遂先以預估匯率31.5向本行申貸新臺幣7,560萬元(USD8,000,000×31.5),但日後實際撥貸仍須按實際匯率計算之。
假使投資實施後再向本行申請融資,請注意自投資款匯出日及(或)股本作價之機器設備等出口日起至融資申請日止,不得超過六個月。
本例假設實際匯率與預估匯率相同(均為31.5)則可向本行申請動用新臺幣7,560萬元,但假使實際匯率為31,則只可向本行申動用新臺幣7,440萬元。
國勝公司也可採用分次動用方式,例如第一次動用新臺幣3,000萬元,第二次再動用餘款新臺幣4,4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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