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融資辦理說明
申請人
經政府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前往海外投資之我國廠商。
融資範圍
1.以外匯現金匯出投資款項。
2.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輸出作為股本投資者。
3.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者。
4.以貸款方式,提供海外被投資事業執行投資計畫者。
申請期限
廠商應於對外投資實行前提出融資申請,但經本行同意者,得於實行投資 後六個月內提出融資申請。
貸款額度
以對外投資金額之八成為限。
貸款幣別
新臺幣、美元或其他本行認可之外幣。
貸款年限
融資期限視投資資本回收期限決定,並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
擔保
提供本行認可之銀行保證或其他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