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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理事會之職責  

中國輸出入銀行章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保證、輸出保險與投資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各項重要債權條件變更及呆帳核銷之審議事項。
六、營業用房地之租賃、建築及買賣之核議事項。
七、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八、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彙報理事會核備。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會議事規則.pdf

 

 § 經理人之職責

中國輸出入銀行章程

第十一 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二人、法遵長一人為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上述人員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總經理之資格應事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第十二條   本行總經理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法遵長為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總經理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決議指派副總經理一人代理之,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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