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金:依撥款日前二個營業日之六個月期LIBOR加碼計息。 新臺幣:依撥款日前二個營業日之六個月期TAIBOR(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加碼計息。
有意申請融資的廠商請按撥下列電話,本行樂意為您服務。
專線電話:(02)23218284或(02)23925235
由於各國對不動產設定之法令迥異,本行在海外據點有限,且是否擁有法律處理權,仍有爭議,故暫不接受以國外被投資公司之不動產為擔保品。
有意申請融資的廠商請先行就公司概況、投資計畫及可能之擔保等資料提供本行做初步之評估後,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或核備前往海外投資之我國廠商均可向本行申請海外投資融資,融資金額為對外投資股本之八成,因本項融資屬中長期融資,廠商須提供本行審查認可之擔保。
申請人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之徵信資料。(包括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營業計畫書。 財務計劃分析。 對外投資計劃書或對外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行收到申請書及完整資料後,原則上可在一個月內完成。
本行目前並未設立海外分行,辦理國外資產的抵押設定、鑑價、拍賣等手續有實際困難,因此目前仍無法接受國外資產作為擔保品。
本融資屬中長期融資,依規定借款人須提供適當的擔保品;另鑑於本行之貸款額度屬循環動用額度,考量廠商若有緊急週轉之需要,建議以銀行定存單或銀行出具之Stand–byL/C為宜。
海外投資融資是一項中長期融資,本行評估申請人所提出的投資計畫後依投資資本的回收期核予借款期限,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而且配合投資回收情形,核予寬限期,也就是寬限期內只付利息不還本金。本項融資每六個月還本一次,每三個月付息一次。
融資金額以申請人對外股本投資金額的八成為上限,融資幣別以美金或新台幣為原則。
海外投資融資的範圍以下述投資為限: 以外匯現金匯出作為股本投資。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出口作為股本投資。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以融資方式提供海外被投資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申請人必須是赴國外從事投資的我國廠商(非以個人名義投資者),且其投資計畫須經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備)有案。
海外投資融資是本行為配合政府政策所開辦的專業服務之一,特別針對我國廠商前往海外投資設廠或經營事業時,對其投資股本所提供之一種融資。
包括大陸地區及任何其他國家的投資案件均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