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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融資是本行為配合政府政策所開辦的專業服務,為協助我國廠商前往海外投資設廠,拓展外銷市場或經營事業時,對其投資股本所提供之融資。
申請人必須是赴國外投資的我國廠商,且其投資計畫須經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備)在案。
海外投資融資的範圍以下述投資為限:
1.以外匯現金匯出作為股本投資。
2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出口作為股本投資。
3.以外匯現金匯出從事購併。
融資金額以申請人對外投資金額的八成為限,融資幣別以美金或新臺幣為原則。
海外投資融資是一項中長期融資,本行評估申請人所提出的投資計畫後依投資資本的回收期核予借款期限,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可配合投資回收情形,核予寬限期,也就是寬限期內只付利息不還本金。本項融資每六個月還本一次,每三個月付息一次。
新臺幣貸款利率:按動支日或調整日前二個營業日之期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加碼浮動計息。
2.美元貸款利率:按動支日或調整日前二個營業日之倫敦銀行間美元利率報價( L I B O R )為基準加碼浮動計息或以雙方議定之利率基準加碼浮動計息辦理。
3.營業稅、印花稅及其他有關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6. 融資申請人徵信資料表。
7. 其他本行要求之必要文件。
廠商應於對外投資實行前提出融資申請,但經本行同意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提出融資申請。
本融資屬中長期融資,依規定借款人須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或保證人。
包括大陸地區及任何其他國家的投資案件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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