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頁頭導覽連結區
智能客服圖示

智能客服

:::主要內容導覽區
.
:::主要內容導覽區 您目前的位置在:

轉融資

​​​​​​​
一、宗旨及特點:
輸出入銀行為積極鼓勵並拓展我國產品之出口,特開辦轉融資業務,授予國內外金融機構信用額度,轉貸其客戶向我國出口商購買產品,亦即本行透過前述融資方式,提供國外買主優惠之分期付款融資,以提高其購買我國產品之意願,並加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之競爭力。 
 
本項融資有下列特點:
1.透過國內外金融機構,向其客戶推銷我國產品,以擴大我國產品的接觸面和市場機會。
2.國外買主在當地向本行簽約之轉融資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融資,​融資風險由國外銀行承擔。
3.國外買主享受優惠及分期付款之便利。
  
二、融資項目:
由台灣出口之各項產品,或我國廠商於台灣接單,由境外出口之貨物。
三、內容概要:
1.融資幣別:美元。
2.融資比例及金額:每筆轉融資之融資比例最高不超過交易總價之百分之百。
3.融資利率:
依據轉融資銀行所在地資金狀況,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基準指標管理有限公司(CME)發布之擔保隔夜融資期限利率(Term SOFR)六個月期之年利率加碼浮動計算,每六個月調整乙次。
4.融資期限:
融資期限最長為五年。
5.還本:
融資期限低於一年(含)者,於屆期時一次還清。
融資期限超過一年者,按平均攤還本金法,自本行撥款日起屆滿十二個月後之第一個付款日(係指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及11月15日)為第一次還款日,以後每半年還本一次,最後一次還款日即為融資屆期日。
6.付息:
每期利率為該期首日前第三個營業日之六個月期Term SOFR利率加碼計算。
利息以本行撥款日起屆滿六個月後之第一個付款日(係指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及11月15日)為首次付息日,以後每半年結付一次,最後一期付息日即為融資屆期日;融資期限低於一年者,其尚未計付之利息於屆期日一併償還。
例: 撥款日為112年1月15日,融資期限為三年之浮動利率案例,則還本日分別為:113.2.15、113.8.15、114.2.15、114.8.15及115.1.15,付息日分別為:112.8.15、113.2.15、113.8.15、114.2.15、114.8.15及115.1.15。
四、轉融資促進出口方案:
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廠商拓展外銷,輸出入銀行繼續辦理「轉融資促進出口方案」,期能藉由各項優惠措施,協助出口廠商取得資金融通,以拓銷海外市場。優惠方案內容如下:
1.實施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共計3年。
2.貸款對象:國外合作金融機構(轉融資銀行)。​
3.貸款用途:限轉融資予國外進口商購買我國產品。
4.優惠利率:逐案洽商給予優惠利率。
5.轉融資銀行 :icpdfList of Relending Banks_20240229.pdf
6.方案基金:新台幣10億元。
 

 
文件下載: ​



  隱私權告知事項  (Privacy 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