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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膳委會食材採購案

中國輸出入銀行膳委會食材採購案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中國輸出入銀行膳委會食材採購案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2,383,920元(含營業稅)。

六、本採購預計金額:新臺幣2,383,920元(含營業稅)。

七、上級機關名稱:財政部。

八、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無。

九、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中國輸出入銀行職工福利會膳委會;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8

十、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中國輸出入銀行管理部;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8

十一、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十二、依採購法第85條之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十三、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四、招標方式為: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

十五、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十六、本採購: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七、本採購:(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八、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十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招標機關)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八樓管理部,電話:(02)33220227李小姐,傳真:(02)23962906。

二十、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二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三、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6)其他:專業服務建議書1式6份,其餘投標文件1式1份     

二十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二十六、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10319200

二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機關(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8樓)會議室。

二十八、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

二十九、本案參照限制性招標案件,準用最有利標,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通知辦理議價,並請廠商於指定時間派員到指定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議價(本案採固定金額決標,僅需議定商業條款及其他內容)。

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無。

三十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負責人或經授權之代表攜帶授權書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逾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三十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十三、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無。

三十四、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五、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其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六、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七、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八、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1) 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2) 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三十九、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新臺幣70,000元;

四十一、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工作天)內繳納。

四十二、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無。

四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中國輸出入銀行管理部(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八樓;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南門分行,戶名「中國輸出入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膳委會」,帳號「033-004-11014-4」。

四十四、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四十五、本採購:
¨(1)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2)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採固定金額決標:每份食材新臺幣43元,總行用餐人餐約210人,每月平均工作日22天,契約期間12個月,預算總計新臺幣2,383,920元(決標後每月按供應食材份數給付價款)。

四十六、決標原則:本採購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參酌「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方式辦理,參考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評選出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決標。(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本投標須知附件評選須知)。

四十七、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四十八、本採購:
(2-6)其他:採固定金額決標:每份食材新臺幣43元,總行用餐人餐約210人,每月平均工作日22天,契約期間12個月,預算總計新臺幣2,383,920(決標後每月按供應食材份數給付價款)

四十九、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五十、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招標公告亦應載明,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無。               

五十一、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五十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廠商具有製作、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辦理供應食材200份(含)以上經驗,請提供相關實績證明文件,不限公部門)。

五十三、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非屬特殊採購。

五十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無。

五十五、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五十六、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無。

五十七、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契約附件:中國輸出入銀行膳委會食材採購案需求規格及招標文件契約條款。

五十八、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全案。

五十九、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無同等品。  

六十、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7樓廚房。      

六十一、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六十二、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無。

六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六十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投標須知。
        (2)契約條款(包括廠商保密承諾書、需求規格)。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封(供參考使用)。
        (5)投標廠商授權書。

六十五、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第六十八條所述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專業服務建議書」,連同第五十二條所述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信用證明」、「廠商具有製作、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等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等。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六十六、投標文件須於1103181700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機關(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8樓)管理部總務科。

六十七、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六十八、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專業服務建議書:應備16份,內容請依本投標須知附件評須知項目列示,並參考契約附件「需求規格」予以說明。

六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2.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電子郵件信箱:t0@mail.mof.gov.tw
3.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800-007-007、(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4.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5.機關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961570、電子郵件信箱:  et@eximbank.com.tw。

七十、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icpdf1投標須知.pdficpdf2.契約.pdficpdf3投標廠商聲明書 0916.pdficpdf4投標廠商授權書 .pdficpdf5 標封封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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