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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保險本身的意義,是針對未知的危險予以保險,所以明知發生危險或危險已顯然存在的地區或國家,為顧及輸出保險經營安全,本行是不能承保的。一般而言對於戰亂,政治不安,或金融情況已經惡化,外匯短缺的國家或地區,本行都會審慎的評估當時的情形後,決定可不可以承保。
保險費率主要是保險期間的長短,進口地的政治經濟情況及進口商或開狀銀行的信用情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對於已經核予額度的廠商,本行可以依據您的申請簽發保險單,有效期間原則是一年,在這段時間內,您出貨時只要在貨物裝運日起六天內,把「貨物輸出通知書」送來,我們就會簽發「保險證明書」,請您來繳保費就完成了投保手續。
本保險的政治危險是指:
輸出目的地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外匯交易。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等,以致中止貨物進口或外匯交易。
(貨物由第三國裝運出口者,因輸入目的地或轉口地政府禁止或限制進口所致損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之信用危險是指:
買主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
以付款交單方式輸出,買主不付款。
以承兌交單方式輸出,買主不承兌輸出匯票或承兌輸出匯票後,到期不付款。
以一年期之內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方式輸出,開狀銀行於承兌匯票後,到期不付款。
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的約定輸出貨物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所稱的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所致損失,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本行負賠償責任。
是指在訂定本契約或是展延的當時,符合經濟部所發布「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的我國廠商。
本國中小企業出口廠商以一年期以下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方式或以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USANCEL/C)方式付款與國外出口廠商簽訂買賣契約,由本國或由第三國輸出貨物之交易為保險對象。貨物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該出口供應商須為經政府核准或核備之對外投資設立,且其投資比率計達49%者,但大陸地區除外。
程序很簡單,只要經過本行核保作業,核有信用額度的國外進口商或開狀銀行都可以要求向本行申請簽發保險單,等到實際出貨後的六天之內通知我們,繳了保險費拿到我們簽發的保險證明書,就完成投保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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