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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為自匯出投資款或輸出機器等之日起算,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但經本行同意者,可延長為十年。保險期間以年為單位,貴公司可自行決定要保年數。
保險事故發生,貴公司應立即通知本行,並採取保全措施。於損失發生日起二個月後,檢齊申請理賠文件向本行辦理索賠手續,本行原則上於 貴公司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四個月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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