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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保險」的承保範圍是什麼?

承保範圍包含價款及支出成本部分: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輸出目的地國家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
其他發生於國外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者。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之對方破產。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之對方依工程或技術提供契約規定有付款義務時起算,逾六個月不付款。但以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所致者為限。

**前項第一款事由發生時,本行僅對價款或盈餘中擬匯回本國部分經載明於保險單者,負賠償債任。

 

設備部分:

設備上權利為外國政府或其類似組織之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由於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使設備之權利受侵害,致不能使用者。

**前項設備限於置存於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履行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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