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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
Overseas Investments Insurance

廠商從事海外投資時,擔心因為沒收、戰爭或禁止匯款等政治危險因素導致投資之股份或持分或其股息或紅利收不回來嗎?如果投保本行輸出保險,這些損失,將可獲得賠償。

商品特色
1. 協助規避海外投資所遇到的政治危險。
2. 賠償比率高,最高可達保險價額85%。
3. 理賠作業有效率,損失發生日起二個月後,得向本行辦理請求賠償手續,文件齊全後四個月內取得理賠金,但需較長時間審理時,不在此限。

投保資格
凡國內合法設立登記廠商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核備,並取得被投資國許可之海外投資案件,均可申請投保,國內合法設立登記廠商為本保險之要保人(即被保險人)。

承保範圍
1. 没收危險。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份或其股息或紅利之請求權,被外國政府或其相當者以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2. 戰爭危險。
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而遭受損害或不動產、設備、原材料等物之權利,礦業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漁業權等權利或利益,為其事業、經營上特別重要者,被外國政府侵害遭受損害,而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  
 (1) 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2) 破產或其類似情事。  
 (3) 銀行停止往來,或其類似情事(以債務顯著超過其財產為限)。  
 (4) 停業六個月以上。  
3. 匯款危險。
由於前兩款以外之事由喪失股份或持分而取得之金額或其股息或紅利,因下列(1)至(5)任一事由發生,致逾二個月以上不能匯回本國者:  
 (1)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2) 外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致外匯交易中止。  
 (3) 外國政府控管該項取得金。
 (4) 該項取得金之匯款許可被取消,或外國政府經事先約定應准予匯款,卻不予許可。
 (5) 於上述(1)至(4)任一事由發生後,被外國政府沒收。  

保險期間
1. 自匯付投資股份或持分之日或輸出機器等之日起算,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但經本行同意者,可延長為十年。
2. 要保人於上述期間內,得自由選定保險期間之長短,但保險期間中斷超過三十日,始向本行申請續保者,本行得不接受續保。

保險費率
依據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情況釐訂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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