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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保險

海外工程保險
Overseas Construction Credit Insurance

廠商承包海外工程時,擔心因當地國之政治危險或契約相對人破產等因素,導致價款、相關支出無法收回或設備遭受損害嗎?如果投保本行輸出保險,這些損失,將可獲得賠償。

商品特色
1. 賠償比率最高可達實際損失之80%。。
2. 理賠作業有效率,損失發生日起二個月後,得向本行辦理請求賠償手續,辦妥請求給付保險金手續後四個月內取得理賠金,但需較長時間審理時,不在此限。

投保資格
1. 海外工程之承包者,係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2.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訂明下列事項者:
(1) 仲裁條款或同類條款。用以約定工程施工有關問題或契約之解釋等發生紛爭時,由第三者仲裁,並以其裁定為最終之解決。
(2) 戰爭條款或同類條款。用以約定技術及勞務提供者,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騷亂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或損失,應由簽訂契約之對方負擔之。
(3) 除工程發包人為政府機構外,工程價款之清償附有下列任一種清償保證者:
※本行認可之銀行所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信用狀。
※有政府機構或有本行認可之銀行提供之保證。

承保範圍
價款及支出成本部分:
1.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2. 輸出目的地國家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
3. 其他發生於國外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者。
4.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之對方破產。
5.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之對方依工程或技術提供契約規定有付款義務時起算,逾六個月不付款。但以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所致者為限。

前項第一款事由發生時,輸銀僅對價款或盈餘中擬匯回本國部分經載明於保險單者,負賠償責任。

設備部份:
1. 設備上權利為外國政府或其類似組織之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2. 由於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使設備之權利受侵害,致不能使用者。

前項設備限於置存於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履行地者。

保險期間
1. 價款及支出成本之保險期間,自開始進行工程或開始提供技術、勞務之日起至最終一期清償日止。
2. 設備之保險期間,自設備運送至施工處所之日起算,以一年為一期,期數由被保險人依折舊標準酌定之。

保險費率
依據保險期間長短、國家風險高低等釐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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