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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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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

本國中小企業出口廠商以一年期以下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Usance L/C)方式付款,與國外進口廠商簽訂買賣契約由本國或第三地輸出貨物者。

承保範圍

承保政治危險及信用危險或僅承保政治危險

  • 政治危險:輸出目的地政府變更法令或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等致貨物不能進口或不能匯兌,以致貨款不能收回所引起損失。
  • 信用危險:
    1. 以D/P、D/A方式輸出,國外進口商不依約付款,不依約承兌輸出匯票或承兌匯票到期不付款等所致損失。
    2. 以遠期信用狀方式輸出者,開狀銀行對其承兌之匯票到期不付款。

保險責任期間

  1. 以D/P、D/A方式輸出者:自貨物裝運日起至貨款預計收回日止。
  2. 以遠期信用狀方式輸出者:自開狀銀行承兌匯票之日起至貨款預計收回日止。

保險價額:以輸出貨價、輸出匯票金額、信用狀金額三者中之最低者為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

  1. 政治危險:可達保險價額100﹪。
  2. 信用危險:(以遠期信用狀方式出口者,照D/P方式辦理)。
    為保險價額之80﹪~90﹪。

進口商信用評等   D/A   D/P
   1     90%  90%
   2     90%  90%
   3     85%  85%
   4     85%  85%
   5     85%  80%
   6     85%  80%

保險費率

  1. 以D/P、D/A方式輸出者,按付款條件(D/P或D/A)、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況及進口商信用狀況等訂定之(詳基本費率及增減費率表)。
  2. 以遠期信用狀方式輸出者,費率計算方式比照D/P方式之25%辦理。
  3. 僅投保政治危險者,按基本費率及多件折扣計算後之20%計收保險費。
  4. 貨物由境外出口供應者,按保險費率加計15%。
  5. 延長保險期限,其費率適用該「延長期間」之費率。
  6. 可採逐筆或預繳方式繳付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
保險價額×保險成數×保險基本費率×增減費率×多件折扣

要保手續:

流 程 圖
出口廠商

(1)提供進口商徵信資料及填送要保書

(2)申請信用限額

(3)領取保險單

(4)填送貨物輸出通知書

(5)繳付保險費領取保險證明書

保險金之請求與給付

被保險人得於通知輸銀危險事故發生,並與輸銀會商保全措施後,檢具下列必要文件向輸銀辦理請求賠償手續:

  1. 賠償申請書。
  2. 保險證明書。
  3. 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更改此項規定時,則依其最近規定辦理;此外輸出貨物如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免提供)
  4. 買賣契約原本。(以遠期信用狀輸出者,另提供信用狀。)
  5. 輸出匯票正本。(以遠期信用狀輸出者,如無法提供輸出匯票正本,得以開狀銀行確認承兌匯票之書面通知代替之。)
  6. 商業發票。
  7. 提單全套(如付款條件為D/A方式,而進口商已承兌提貨者免送)。
  8. 拒絕證書(可委託往來銀行辦理,但如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供破產證明文件)。
  9. 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之證明文件。
  10. 進出口商間及託收銀行間之往來文件。
  11.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輸銀原則上於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後二個月內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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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最後更新日期:2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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