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或海外投資時,難免因發生進口地的政治危險或進口商的信用危險,而造成損失。如果在輸銀投保了輸出保險,這些損失,將可獲得賠償。如此大家可以更積極對外拓展貿易及從事海外投資,此外還可以憑輸銀簽發的保險證明書,向其他銀行洽詢融資事宜。
一、承保對象:
本保險由本國出口廠商以記帳方式(OPEN ACCOUNT, O/A)與國外進口廠商簽定買賣契約,由本國或第三地輸出貨物者。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出囗廠商
三、保險標的:
輸出貨款
四、承保範圍:
本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任。
- 信用危險
- 進囗商宣告破產者。
- 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者。
- 進口商到期不付款者。
- 政治危險
- 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外匯交易。
-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貨物進口或外匯交易者。
五、保險責任期間
自輸出貨物裝運日起至預計貨款收回日止。
六、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但買賣契約所載貨物價金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額之90%為限,由輸銀依進口商之信用狀況(等級)核保決定之。輸出匯票金額以外幣表示者,其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按裝運日之外匯市場匯率折算為新台幣。
七、保險費率
按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況等釐訂基本費率。另依據進口商之信用狀況,按基本費率訂定增減費率。同時,為鼓勵出口廠商投保本保險,若同一出口廠商在同一年內(即有效保險期限內)投保之件數及保險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標準,且該年度無賠案發生者,則其保險費率給予若干之折扣(即「多件折扣」)。惟貨物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按基本費率加收15%。
八、賠償金額
以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之。
九、保險金之請求與給付
被保險人得於通知輸銀危險事故發生,並與輸銀會商保全措施後,檢具下列必要文件向輸銀辦理請求賠償手續:
- 賠償申請書。
- 保險證明書。
- 出口報單或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
- 買賣契約原本。
- 商業發票。
- 提單全套(但進口商已提貨提供已提貨之證明文件)。
- 進口商拒絕付款相關文件(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供破產證明文件)。
- 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之證明文件。
- 進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輸銀原則上於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後二個月內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