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或海外投資時,難免因發生進口地的政治危險或進口商的信用危險,而造成損失。如果在輸銀投保了輸出保險,這些損失,將可獲得賠償。如此大家可以更積極對外拓展貿易及從事海外投資,此外還可以憑輸銀簽發的保險證明書,向其他銀行洽詢融資事宜。
一、承保對象:
本保險以一年期以上分期償付價款方式輸出整廠設備、機器產品或其他資本財或提供技術及勞務,而於貨物裝船或技術勞務提供前,收取總價金15%以上預付款,並持有買方銀行之付款保證(L/C或L/G)或輸出契約當事人為國外政府機構之輸出交易為保險對象。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出囗廠商。
三、保險標的:
以輸出貨物之延付貨價或提供技術或勞務之價款及其利息為保險標的。
四、承保範圍:
輸銀對於被保險人依輸出契約或技術及勞務提供契約,輸出貨物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後,因發生下列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致不能收回貨款或提供技術及勞務之價款而遭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 信用危險
- 簽訂契約之對方於本保險成立後宣告破產者。
- 簽訂契約之對方遲延履行其債務在六個月以上者,但以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情事者為限。
- 政治危險
- 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囗。
-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政府直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
- 輸出目地的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
-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地。
五、保險責任期間
依照輸出貨物裝船日或開始提供技術及勞務之日起至其延付貨款或價款結帳日期止,另加上貨款或價款實際收回之預計期限訂定之。
六、保險價額
輸出貨物總價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價款總額經扣除預付款或裝船時可收取貨款後,以其分期償付部分之金額及其分期償付利息為保險價額。
七、保險金額
- 持有輸銀認可銀行付款保證者以分期償付貨價(包括利息)部份之90%為限。
- 開證銀行資信末達輸銀認可標準或無銀行付款保證者,其付款期限在三年以下,輸出價額美金三十萬元以下且其簽訂契約之對方信用經輸銀核保評定為第一、二級者,以分期償付貨價部份之80%為限。
八、保險費率
按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況及是否具有付款保證等訂定基本費率、減扣費率及加成費率。另亦訂有「多件折扣」規定,以鼓勵出囗廠商投保本保險。
九、賠償金額
以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之。
十、保險金之請求與給付
被保險人得於通知輸銀發生政治危險或信用危險後,以自費估算損失,並檢具賠償申請書、證明單據等必要文件向輸銀辦理請求賠償手續。
輸銀於被保險人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後二個月內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