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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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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及特點:

輸出入銀行為積極鼓勵並拓展我國產品之出口,特開辦轉融資業務,授予國內外金融機構信用額度,轉貸其客戶購買我國產品,亦即本行透過前述融資方式,提供國外買主低利之分期付款融資,以激發其購買我國產品之意願,並加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之競爭力。

本項融資有下列特點:

  1. 透過國內外金融機構,向其客戶推銷我國產品,以擴大我國產品的接觸面和市場機會。
  2. 國外買主在當地向本行之轉融資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融資。
  3. 我國出口廠商於裝船押匯時即可收回全部貨款,融資風險由國外銀行承擔。
  4. 國外買主享受低利及分期付款之便利。

二.融資項目:

由台灣出口之各項產品。

三.內容概要:

  1. 融資幣別:
    美元。
  2. 融資比例及金額:
    每筆轉融資之融資比例最高不超過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八十五,且每筆轉融資之融資金額以二百萬美元為上限。
  3. 融資利率:
    依據轉融資銀行所在地資金狀況,按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IBOR)六個月期之美元利率加碼浮動計算,每六個月調整乙次。
  4. 融資期限:
    • 消費性產品:融資期限不超過一年。
    • 非消費性產品:融資期限不超過五年。
  5. 還本:
    • 融資期限低於一年(含)者,於屆期時一次還清。
    • 融資期限超過一年者,按平均攤還本金法,自本行撥款日起屆滿十二個月後之第一個付款日(係指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或11月15日)為第一次還款日,以後每半年還本一次,最後一次還款日即為融資屆期日。
  6. 付息:
    利率:每期利率為該期首日前第三個營業日之六個月期美元LIBOR加碼計算。
    利息以本行撥款日起屆滿六個月後之第一個付款日(係指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及11月15日)為首次付息日,以後每半年結付一次,最後一期付息日即為融資屆期日;融資期限低於一年者,其尚未計付之利息於屆期日一併償還。
    例:
    撥款日為93年1月15日,融資期限為三年之浮動利率案例,則還本日分別為:94.2.15、94.8.15、95.2.15、95.8.15及96.1.15。付息日分別為:93.8.15、94.2.15、94.8.15、95.2.15、95.8.15及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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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最後更新日期:2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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